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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4月18日  共浏览149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局:
  为切实加强白蚁防治管理,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资源损失,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植被丰富,适宜白蚁生长繁衍。近年,部分地区城市房屋、水利工程、林木果树、文物古迹的蚁害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及公共安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水利工程、林木果树、文物古迹的安全,对保护国家经济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建筑木材消耗、保护传统建筑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房地产、建设、水利、林业、文物等管理部门要提高对白蚁危害严重性和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白蚁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日常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对本行业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本部门具体职能机构,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要突出重点,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和监督制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到位。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经常性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专题宣传,普及白蚁防治政策和常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白蚁危害广泛性、严重性和白蚁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全社会对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近期,各地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白蚁防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强化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作。全省城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白蚁预防合同中应按规定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建立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制度。委托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施工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委托范围,监理(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协调白蚁防治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避免因施工过程衔接不当而影响白蚁预防处理质量。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督促开展白蚁预防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将白蚁预防施工纳入质量监督的范围。白蚁预防施工工序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相关验收记录移交建筑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落实白蚁防治责任制和包治基金专项管理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白蚁防治责任制。白蚁防治单位应从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白蚁预防费用中提取20%包治基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白蚁防治单位三方监管的白蚁防治单位专用账户。白蚁防治单位是事业性质的,其收费金额应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15年包治期内负责无偿复查、灭治。复查、灭治处理后,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签字认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比例逐年启用包治基金。包治基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坚持群众路线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每年会同街道、社区在白蚁分巢季节开展一次集中的白蚁灭治。街道、社区要及时将蚁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指导、督促进行灭治。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灭治费用。灭治处理包治期为2年。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各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后,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白蚁预防施工台账,登记实施白蚁预防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名称及预防收费、复查灭治情况等内容,并定期按一定比例,对白蚁防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对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要严肃依法查处。

  三、加强林木白蚁防治管理

  林木白蚁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白蚁预防和灭治措施,禁止使用带有蚁害的苗木进行造林。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和事权划分的原则,由林权单位协助组织开展经营区域内的林木蚁害监测调查,按规定向所辖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蚁害调查情况,并逐级上报。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调查数据,定期发布本辖区林木白蚁短、中期趋势预报。

  发现严重蚁害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制定灭治措施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灭蚁效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生态公益林的白蚁防治费用,应从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中解决;商品林的白蚁防治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四、加强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管理

  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监管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的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容易产生蚁害的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或委托白蚁防治单位采取预防处理措施防止蚁害的发生;对发现蚁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灭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监管,落实白蚁防治经费,定期组织检查、分析辖区内水利工程白蚁蚁害情况。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白蚁防治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文物古迹白蚁防治管理

  各地文物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文物古迹白蚁损害情况调查,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管理单位要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蚁害的要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方案中应当含有白蚁防治内容,在保护工程实施前,应当先行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对已有的文物建筑白蚁防治科研成果,在确保文物建筑安全的基础上,加强推广应用。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管理单位要加强白蚁防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防蚁灭蚁的意识。

  六、加强白蚁防治机构管理

  建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制度。白蚁防治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设部规定的白蚁防治单位出具备案证明,并将经备案的白蚁防治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建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日常监管,对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或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白蚁防治单位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单位备案,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七、加强白蚁防治药剂管理

  白蚁防治药剂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的药剂必须具备农药“三证”、厂家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批次检测合格证。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剂,不得使用仅取得农业或其他卫生害虫登记的农药。存放白蚁防治药剂必须有独立安全、与住宅区保持一定距离的储存仓库,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药剂进出领料管理制度。

  八、加强白蚁防治科研、培训和交流

  各地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研发高效、低毒环保型的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品,特别是生物防治白蚁技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单位和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有关部门和白蚁防治单位之间技术交流。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文化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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